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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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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发〔2009〕144号关于印发《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旗县区人劳局、稀土高新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政工)科,中直、区直单位人事处: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通知包头市人事局办公室2009年12月21日印发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因应形势需要,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包头市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市人事局作为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政策;(二)开展全市性的继续教育活动;(三)指导旗县区、稀土开发区(以下简称旗县区)、部门和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审核各旗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计划,规范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核定学时数,监督检查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四)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和考核工作;(五)负责年度和周期继续教育审验工作;(六)负责继续教育考核和评估工作;(七)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维护继续教育权利的申诉,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第四条各旗县区人事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地区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办法,并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二)开展本地区(包括驻区单位)继续教育活动和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及考核工作;(三)确保本地区对继续教育的投入,所需经费要做出专项安排,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四)按照市人事局的要求,开展继续教育登记、考核、验印工作,并按时上报本地区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情况;(五)接受市人事局的检查、指导和评估。第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办法,并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二)开展本部门和单位继续教育活动,以及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考核工作(三)确保本部门和单位对继续教育的投入,所需经费要做出专项安排,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四)按照市人事局的要求,开展继续教育登记、考核、验印工作,并按时上报本部门和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情况;(五)接受市人事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评估。第六条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承办委托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宜。第七条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按照市人事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能够单独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可统一组织公需科目与专业科目培训。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继续教育能够挂靠在上述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可采取挂靠形式进行;不能挂靠的,可按照地域分布,由所在旗县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实施。各旗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公需科目考试,要在市人事局指导下进行。第三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第九条继续教育内容分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类。公需科目为必修科目,培训内容由市人事局按周期确定。公需科目培训以科学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为导向重点培养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研究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专业科目培训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点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提高,有效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形势。第十条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一)由市人事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集中培训;(二)由市人事局部门结合本市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攻关课题,面向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举办的示范性高级研修班;有关行业领域和单位结合各自优势和特点举办的高级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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