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人发〔2009〕144号关于印发《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旗县区人劳局、稀土高新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政工)科,中直、区直单位人事处: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通知包头市人事局办公室2009年12月21日印发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因应形势需要,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包头市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市人事局作为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政策;(二)开展全市性的继续教育活动;(三)指导旗县区、稀土开发区(以下简称旗县区)、部门和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审核各旗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计划,规范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核定学时数,监督检查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四)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和考核工作;(五)负责年度和周期继续教育审验工作;(六)负责继续教育考核和评估工作;(七)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维护继续教育权利的申诉,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各旗县区人事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地区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办法,并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二)开展本地区(包括驻区单位)继续教育活动和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及考核工作;(三)确保本地区对继续教育的投入,所需经费要做出专项安排,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
5%;(四)按照市人事局的要求,开展继续教育登记、考核、验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