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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在办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过程中,因为法律原因,会遇到很多问题
本文总结了办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希望对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能起到参考作用
办理建筑工程纠纷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