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