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1158号)各区、县建委、水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减少水资源的浪费,防止相关地质灾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市建委、市水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和环境安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的施工降水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工降水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抽排地下水的施工措施
第三条施工降水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抽取、抽水有偿、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依据职责,对施工降水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和区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限制施工降水第五条自2008年3月1日起,本市所有新开工的工程限制进行施工降水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用连续墙、护坡桩+桩间旋喷桩、水泥土桩+型钢等帷幕隔水方法,隔断地下水进入施工区域
第六条因地下结构、地层及地下水、施工条件和技术等原因,使得采用帷幕隔水方法很难实施或者虽能实施,但增加的工程投资明显不合理的,施工降水方案经过专家评审并通过后,可以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当确定建设工程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其中确定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的,应当附施工降水方案的专家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