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