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体美〔2009〕10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服务工作管理文件的通知各区县教委、卫生局: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区县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2最近一个时期,重庆、四川、甘肃等地陆续发生一些机构或单位借义务开展生殖健康服务为名,到学校进行非法或不规范医疗活动的事件,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身心健康。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服务工作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重视为学生提供健康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健康服务是新时期学校卫生工作的需要,也是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的有效手段。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为学生提供健康服务的意义,将做好此项工作作为落实“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指导思想”的具体举措和构3建“和谐、文明、健康、平安”校园的具体体现。二、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体检。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健康体检项目、经费解决途径、体检机构资质、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组织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因疾病防控需要,确需扩大体检项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施。体检单位应按照要求,将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和医生的建议及时通知家长,需要进一步进行4治疗的,由家长选择相应的治疗措施和手段。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借健康体检或为小学生进行生殖健康检查为名,进行非法医疗活动。三、加强和规范学生预防接种工作。地方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管理学校预防接种工作。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需要对学校人群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必须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校人群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学校实施的群体预防接种,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由学校统一向学生发放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预防接种宣传单,并告知家长带学生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和地点进行接种。承担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在实施接种时,应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四、加强和规范学生常见病、地方病等疾病群体防治工作。学6生常见病等疾病的群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地方政府疾病防治规划,统一管理和实施。组织开展学生常见病群体性防治工作,必须事先经专家论证。如确有必要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防治,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定详细的防治方案后,方可实施。在地方病高发地区组织开展学生群体性防治工作,除经专家论证外,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详细的防治方案,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后组织开展学生常见病、地方病等群体服药时,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7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无不良反应或副作用发生。用于学生常见病、地方病群体性防治的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批准,并向当地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在学校开展预防性群体服药工作。五、加强和规范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