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理顺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下列事项应向国资委报告。 (一) 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兼并破产工作(主要包括:企业改制、企业内部子公司整体转制、职工安置、分离办社会、主辅分离等); (二)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企业的重大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发行公司债券等)及对外提供担保; (三) 企业重大投资(指对涉及企业资产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出资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入股、投资设立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及证券、期货类投资等); (四)企业中长期进展战略和规划; (五)公司的章程修订及注册资本的变更方案; (六)企业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增资扩股;(七)企业的债权转股权; (八)上市公司国有股被司法冻结,拍卖事项; (九)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及企业工资总额; (十)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告、清产核资立项及结果; (十一)资产评估申报及结果; (十二)国资委派出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 (十三)半年或年度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 (十四)企业经济运行中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以及重大损失; (十五)对企业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非生产(经营)用大宗物品购置、捐赠及其他大额支出; (十六)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向国资委报告,经国资委审核批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和实施;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由自治区政府或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负责向国资委报告,并按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向国资委报告的事项,依照《自治区国资委工作规则》,由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核准意见,报请分管主任审核批准;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提出核准意 见,征得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