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发布日期:2011-1-10执行日期:2011-4-1《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水务、文物保护、土地管理、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公安、国土、水务、农村工作、市政市容、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以及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