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5-12-19【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北京市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全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坚持政府倡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科学文明的原则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全民健身经费作为专项支出列入本级体育行政部门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第五条第五条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编制全民健身规划,宣传全民健身知识,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项目和方法,普及全民健身知识
第七条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工作,推广科学健身的新项目、新器材、新方法
第八条第八条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审计、监察、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对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取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每年将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第九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支持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条第十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面向大众的全民健身经营服务实体,依法从事有益的全民健身经营活动,推动全民健身服务业的发展,为实施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