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51号【发布日期】2000-06-13【生效日期】2000-06-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政管委),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简称首都环境综合整治办)设在市市政管委
市市政管委是负责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不再对原归口单位进行管理;将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邮政、电信、防震减灾等工作,交给相关部门承担
将主管本市公共交通的职能,以及原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承担的出租汽车行业、旅游汽车行业的管理职能,原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小公共汽车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交通局
将负责组织城区防汛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水利局
将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协调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职能,交给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将审批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爆破的职能,交给北京市公安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北京市公用局承担的供水、节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的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职能
原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职能
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承担的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的行业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