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51号【发布日期】2000-06-13【生效日期】2000-06-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政管委),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简称首都环境综合整治办)设在市市政管委。市市政管委是负责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不再对原归口单位进行管理;将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邮政、电信、防震减灾等工作,交给相关部门承担。2.将主管本市公共交通的职能,以及原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承担的出租汽车行业、旅游汽车行业的管理职能,原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小公共汽车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交通局。3.将负责组织城区防汛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水利局。4.将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协调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职能,交给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5.将审批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爆破的职能,交给北京市公安局。(二)划入的职能。1.原北京市公用局承担的供水、节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的行政管理职能。2.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的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职能。3.原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职能。4.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承担的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的行业管理职能。(三)转变的职能。1.取消审批用水指标和临时用水指标、节水奖励、区县供水发展计划、用水器具准用、冷却塔安装更新、燃气设备进京销售许可、建设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建设类培训机构资格、建设类高级技工资格鉴定培训机构鉴定与核发建设劳务资格证书的职能。2.取消核准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经营资质、临时渣土消纳场地设置、渣土砂石运输单位资格的职能。3.取消对施工单位开工前登记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备案。4.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5.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市政、公用、环卫等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推广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四)下放的职能。1.将城市次干路以下道路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下放给区政府承担。2.将管理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作业队伍承担的道路清扫、垃圾、粪便收集、清运等作业任务,下放给区政府,具体作业任务逐步由社会化、专业化公司承担。3.将审批建设液化气换瓶站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市政管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本市市政、公用、环卫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研究起草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行业管理;研究制定行业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四)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一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拟订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的综合整治工作。(六)负责本市市政、公用、环卫方面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七)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研究拟订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参与城区防汛工作。(八)负责本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的管理;制定公用事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九)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规划市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十)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市容市貌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