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84号【发布日期】2000-08-08【生效日期】2000-08-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更名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本市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监察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划入的职能。1.原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2原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产品质量管理职能。3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4.原由北京市乡镇企业局承担的乡镇企业产品质量检测的职能。(三)增加的职能。1.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重要标准实施的职能。2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3.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四)转变的职能。1.取消审批乡镇企业计量定级、计量检测站考核、计量器具商品广告登记、物价计量值得“”过单位、特定商品售前报检、处置处理品的职能。2.取消核准机电新产品标准化、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的职能;取消审核商品监督员持证上岗的职能。3.取消对计量监督员、外地进京电梯和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施工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安装和改造开工,燃油、燃气炉进京销售,电梯进京销售的备案。4.将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管理以及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事项,交给企业自主管理。5.将质量认证工作中的具体认证活动、咨询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6.将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五)下放的职能。将核准锅炉水质检测单位和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许可证。的职能,下放给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市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二)负责本市质量监督检查;受理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和投诉,调解质量纠纷;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监督管理质量评价性活动。(三)拟订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负责研究拟订本市名牌战略的政策与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推荐并监督管理北京名牌产品;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四)负责本市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制订、审批和发布本市地方标准和有关标准化的技术规范;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和工业产品标准登记,监督标准的实施;负责本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五)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量值传递和溯源;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制订、修订和管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和检定规程;监督管理本市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检定;对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实验室进行计量认证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六)对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质量认证机构的业务活动;指导企业按照国际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