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方标准《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3
5验算地基变形及桩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或承台底面的荷载效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相应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1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2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3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3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工程性质和地质条件等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场地位置及建筑物概况;2勘察的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规范、标准;3勘察方法和工作量;4地形、地貌、地质构造;5地层岩性及其分布特征;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7勘察场地所在区域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划分场地类别、岩土地震稳定性和地基土液化评价;8场地稳定性及不良地质作用评价;9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和选用;10土、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11建议的地基基础方案(包括论证分析)及设计、施工所需的计算参数;7
1建议修改为:7
1地基基础设计应保证建筑物在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的稳定性,满足耐久性要求,同时使地基变形不超过地基变形允许值
2天然地基的勘察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工作:1根据地基与建筑条件,提出合理的地基承载力
必要时进行地基变形和稳定性评价;2当地基的不均匀性和荷载的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刚度之间的适应程度,并提出适宜的地基基础方案与相关问题的建议;3考虑基础设计、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4评价场地和地基土的地震工程特性,包括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土的液化、场地的地震稳定性;5对地下室的防水和建筑物的抗浮进行评价
2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