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第1页共9页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