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最新版)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发布时间:2007-06-13(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四章城市容貌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第四节标语和宣传品第五节夜景照明第五章环境卫生第一节清扫保洁第二节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章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