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12——0505合同编号:北京市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用气人:供气人: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九月使用说明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供应企业与非居民用气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管道天然气供应、使用交易
1建筑物内燃气设施为多个产权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气人可以和各产权人或承租人共同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
签订本合同前,用气人应当向供气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1)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3)用气人为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及产权人允许其安装、使用或改造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4)供用气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以及供用气系统及相关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的证明文件
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用气人:具有用气需求并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
(2)供气人: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书》和《营业执照》的燃气供应企业
(3)用户设施:用户燃气管道、软管、阀门及安全保障设施等
(4)应急联络人:在供气人确需入户进行燃气设施巡检、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气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照用气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气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气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5)基表:IC卡燃气计量表的流量计,定义为显示实测流量值的流量测量装置
包括膜式表、涡轮流量计、腰轮流量计、旋进旋涡流量计等
2北京市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