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业主委员会][业主]委托方登记号(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物业服务企业(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第一条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类型:[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
坐落位置:区(县)路(街)
建筑面积:[预测面积][实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平方米
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规划平面图和委托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二(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
第二部分物业服务内容第二条物业交接1、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交接时间应当确定具体时点,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时点后责任由乙方承担
2、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时点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见附件六)、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移交给乙方,由甲方、乙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3、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
第三条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