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根据《番禺区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提高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率,获得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番禺区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立项后,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对项目按计划要求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果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四条番禺区科技局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组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监督、管理和验收;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项目负责单位接到获准立项通知后,须在 1 个月内与番禺区科技局签定项目合同书。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定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六条项目签定合同书后,承担项目单位应尽快按研究开发计划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研究开发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并在立项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合同,确保项目技术保密的安全。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的变动或研究开发计划、方案的重大修改,须及时上报区科技局审批备案。 第九条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区科技局报送企业财务月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每年 6 月和 12 月底前向区科技局汇报项目研究开发进展情况,并填写《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 第 1 页 共 3 页 区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报表和填报《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的企业,区科技局有权取消该科技计划项目,并追回已拨的科研经费,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新的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在项目检查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区科技局有权中止项目执行,必要时,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回已获资助的经费。 ㈠因项目负责人原因,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的;㈡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具备继续实施能力的;㈢擅自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