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1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01-19【生效日期】1990-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1990年1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在九年制义务教育基础上进行的就业的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三条第三条职业技术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一定文化基础、专业知识与技能和身体健康的劳动者
第五条第五条各单位录用人员必须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推行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办学途径、形式和培养目标第六条第六条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社会需要,实行多途径、多形式办学
第七条第七条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取自己办学、联合办学或者委托培养的方式,举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举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八条第八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为主要形式
中等专业学校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
技工学校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中级技术工人
职业高中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者中级技术工人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九条第九条职业技术培训以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培训中心、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