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1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01-19【生效日期】1990-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1990年1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在九年制义务教育基础上进行的就业的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第三条第三条职业技术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第四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一定文化基础、专业知识与技能和身体健康的劳动者。第五条第五条各单位录用人员必须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推行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章办学途径、形式和培养目标第六条第六条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社会需要,实行多途径、多形式办学。第七条第七条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取自己办学、联合办学或者委托培养的方式,举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举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第八条第八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为主要形式。中等专业学校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技工学校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中级技术工人。职业高中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者中级技术工人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第九条第九条职业技术培训以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培训中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农村普通中等学校举办的培训班(以下统称培训机构)为主要形式,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人、农民和其他从业人员。第十条第十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以招收初中毕业生为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的学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职业技术培训的时限不得少于半年,学时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办学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第三章领导和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规模和布局。市人民政府的职业技术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统筹协调本市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从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农村地区应当按照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安排的原则,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区、县劳动和普通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对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以及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对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评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师资、经费、校舍、教学设备和设施以及实施与生产实习场所等基本办学条件。办学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为所属学校或者培训机构提供基本办学条件,审查招生计划,检查教育质量,帮助安排或者推荐毕业生。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开办、调整或者撤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必须由办学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章教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必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教学应当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实行教学、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相结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结合教学举办实习工厂、农场、商店或者服务性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中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