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文件院发〔2010〕23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农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和诚信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根据《关于评选北京地区高校优秀毕业生的工作意见》(京高教学〔1995〕017号)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下放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意见的通知》(京教学〔2004〕4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等级及比例优秀毕业生评选分为北京农学院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校级优秀毕业生”)和北京市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市级优秀毕业生”)两类,校级优秀毕业生占全校应届毕业生的10%,市级优秀毕业生占全校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
二、评选范围在北京农学院注册学籍的当年毕业学生
三、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品学兼优;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并能起积极带头作用;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及以上;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1(二)具体条件:1.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1)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专科:获得校级三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2)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干部”等荣誉称号者;(专科:获得院级及以上“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干部”等荣誉称号者)(3)在校期间获得校级竞赛一等奖者;(4)在重大事件中,有突出表现,立功受奖者
2.在满足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参评市级优秀毕业生:(1)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