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七:宁夏理工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事档案工作,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实现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的范围,是人事处主要职能活动和日常人事管理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学院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其机构职责第三条档案工作遵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人事处设档案室,由院长直接领导,主管领导分管
第四条人事档案室既是学院档案工作的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保护档案的机要机构
其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档案法》等国家和地方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执行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指令和规范
2、制订和组织实施本院人事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履行依法治档职责
3、负责本院人事档案和有关资料的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保护和统计等工作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密级划分和守密工作
5、做好防火、防盗、防虫等“九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6、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室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档案室应配备专职或第1页共5页兼职档案员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六条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是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基础
每个立卷人员应按照工作程序和立卷要求,进行材料的积累,工作结束时应及时整理、立卷
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合格签字后归档
第七条归档范围(一)教职工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1、干部、职工、教师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出生日期、姓名的材料
2、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简历材料
3、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4、学历、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