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案例导读案例 1 、货款丢失 女工受辱 2001 年 9 月 28 日,深圳某台资企业财务室丢失了 5000 元货款,厂方怀疑是打工妹所为,便强令易秋香等 15 名女工脱衣接受检查
结果表明,女工并未偷钱
此事被媒体披露后,劳动部门及时介入
结果:劳动部门责令该企业向女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该企业不得不承认自己的过错,并向 15 名受害者每人支付 3000 元赔偿金
案例 2 、军中姐妹花遭侵权获赔 13 万 在建国 50 周年阅兵式上担任过护旗手的双胞胎姐妹花, 2001 年 9 月 11 日,在读报纸时发现自己参加阅兵式的飒爽英姿竟被使用在厦门英雄三岛的观光园广告中,进行商业性营利活动
随后姊妹俩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 40 万元
结果: 2004 年 5 月 18 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 万元
思考以下问题:问题 1 、两则案例当中,分别侵犯了当事人的什么权利
问题 2 、劳动部门和法院最后做出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请同学们带着上述问题,认真、仔细通读全课内容(包括正文、相关链接、漫画、图片、案例等)
自学与合作探究案例 1 、货款丢失 女工受辱案例 2 、军中姐妹花遭侵权获赔 13 万 问题 1 :案例 1 中侵犯了名誉权; 案例 2 中侵犯了肖像权
解答:问题 2 :关于名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 101 条: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关于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 101 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通意见第 139 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关于姓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