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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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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校计划外用工的管理,改变计划外用工上的无序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计划外用工从岗位上分为流动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流动岗位。凡属我校正式编制,因未被聘用而上交学校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经中心推荐或自己联系,可以被校内各单位以“流动岗位”形式聘用,从事长期或短期性临时工作; (二)临时工岗位。非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在校内各单位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的非教学科研工作的,按“临时工岗位”聘用(不包括返聘、借聘人员)。临时工岗位不能顶替,不能用于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计划外人员,须填写“西安交通大学使用计划外用工审批表”,报人事处批准后,由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公开招聘,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计划外人员,应首先聘用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在校内确实招聘不到合适人选的岗位,经人才交流中心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可按一定的程序招聘校外人员。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使用农民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待聘人员的单位,其使用临时工的指标将相应减少,并酌情加收临时工管理费。 第四条用工单位须与计划外用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期限(流动岗位掌握在一至二年,临时工岗位一年之内); (二)岗位职责及要求; (三)劳动报酬(经费由学校承担的为 300-500 元/月,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可适当提高); (四)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劳动合同时,临时工本人须向用第 1 页 共 16 页工单位交抵押金。合同期半年的交 100 元,合同期一年及其一年以上的交 200 元,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未满因用工单位的原因终止合同的,用工单位将抵押金如数退还。因临时工本人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合同终止的,不退还抵押金。 第六条聘用临时工必须办理用工许可证和校园出入证。用工许可证和校园出入证由用工单位统一到人才交流中心和学校公安处办理。临时工本人则须填写“计划外用工人员登记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二寸照片 2 张。临时工使用到期后要及时清退,因工作需要延长使用期的,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向人事处申请计划,办理续用手续。 第七条计划外用工人员的管理 (一)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 1.用工单位须与待聘人员签订“流动岗位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至二年,试用期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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