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探析姓名:岳瑞文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刑法学指导教师:刘宪权20071028论文独创性声明岳瑞文的学位论文《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探析》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其他研究者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岳瑞文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日期:2007.10本人完全了解华东政法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并制作光盘,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学校同时有权将本学位论文加入全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共建单位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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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岳瑞文导师:2007.10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探析(硕士论文摘要)专业:同等学力研究方向:刑法学作者姓名:岳瑞文指导教师;刘宪权本文围绕交通肇事罪中的以下有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作者自己的见解:1、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的成立是否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逃逸行为是否必须是故意的
行为人逃逸的主观目的中的“逃避法律追究”是否仅指逃避刑事法律追究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针对这些争议问题,作者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否则会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作者在分析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和行为人对结果的故意的区别后提出,故意的逃逸行为不违背情节加重犯的基本原理,逃逸行为必须是故意的;不能将逃逸的主观目的限定为逃避刑事法律追究,否则会放纵犯罪分子;另外,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不限于“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2、针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问题,作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包括连续两次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