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园林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主体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园林局法律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3、《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办法》第一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
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另增加编制
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5、《游乐园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三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7、《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款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水务、市政管理、园林、旅游、宗教事务和区县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农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