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