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2-07-27【生效日期】2012-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北京市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三章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保持河湖水域面积,改善水生态和水环境,保障河湖防洪、供水功能,维护河湖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以下统称河湖)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河湖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湖的规划、建设、治理应当维护古都风貌,与首都城乡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河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并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的补偿制度
第五条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本市与相关省市建立健全河湖保护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河湖保护管理的统筹协调
第六条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河湖保护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河湖保护管理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县重要水系设置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责,统筹协调流域内的河湖保护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