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1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1-01-05【生效日期】1991-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超计划生育
第三条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应当同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妇幼保健、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相结合;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
第五条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第六条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机关
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用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第八条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拟定本辖区人口生育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培训计划生育干部;(四)组织和扶植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