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力公司基建管理综合评价实施细则(2012 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电网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基建管理标准化工作,规范基建管理行为,持续提升青海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系统各单位综合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公司所属各基建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国家电网公 司 《 基 建 管 理 综 合 评 价 办 法 ( 2012 年 版 ) 》 ( 基 建 综【2012】15 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基建管理综合评价是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标准化管理规定》对公司基建系统各单位按项目、安全、质量、技术、造价五个专业子体系和基建综合管理六个方面进行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成效的综合考核与评价。第三条基建管理综合评价结果为公司基建系统基层企业年度业绩考核管理行为指标的考核依据。第四条基建管理综合评价工作范围为: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公司分公司性质及其他(公司经济研究院、西宁、海东、黄化、海南、海北、海西、果洛供电公司、玉树筹建分公司),以及公司基建部项目管理处。第五条公司基建综合评价工作结果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按季度组织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第五条 基建综合评价由公司基建部计划评价处负责组织实施,并对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汇总上报、以及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透明性负责。 第二章 考核依据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综合评价办法(2012 年版)》(基建综【2012】15 号)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业主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国家电网公司监理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国家电网公司施工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第八条 公司现行相关基建管理制度及办法等。第三章省公司考核范围、权重及内容第九条 考核范围一、建设管理单位:青海省电力公司基建部项目管理处、青海省经济研究院、西宁、海东、黄化、海南、海北、海西、果洛供电公司、玉树筹建分公司。二、施工单位: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第十条 考核权重:基建综合评价总分为 600 分,其中项目基础管理 100 分,项目管理 100 分,安全管理 100 分,质量管理 100 分,基建技术管理 100 分,基建造价管理 100 分。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基建部计划评价处是公司基建系统综合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基建系统各单位“评价实施细则”的修订完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考核上报的具体工作。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按季度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