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技术规程TJGC(200809)-ZG批准实施日期:2008-09-01. 总则1.1. 规划类型基本描述1.1.1. 城市总体规划是从宏观层面上引导城市发展建设的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和战略性的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1.1.2.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重要层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1.2. 本规程性质、适用范围1.2.1. 本规程为我院院级基本技术规程,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均应达到此规程的基本要求。1.2.2. 在特定情况下,经院总师室认可,项目组可以对规划成果形式做必要的改变或调整,但必须满足本规程提出的基本要求。1.3. 实施和解释1.3.1. 本规程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由院总师室负责解释。2. 成果一般形式2.1. 成果组成城市总体规划技术成果一般由文本、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2.1.1. 文本:为系统表达规划的意图,便于规划管理,以条文形式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本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2.1.2. 图纸:用图像形式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当与规划文本一致。2.1.3.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研究。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基础资料汇编是对城市现状的纪录与分析;专题研究是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和规划编制任务的要求针对特定问题所进行的专门研究。2.2. 总体规划的标题2.2.1.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一般称为“XX 市城市总体规划”2.2.2. 县城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可称“××县城总体规划”2.2.3. 项目名称中应包含规划期限。2.3. 成果署名作为政府正式公布的总体规划文件的落款为“××市人民政府”,时间采用汉字格式,根据情况,规划图纸可以署规划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时间。在此之前的所有文本及附件署名应为“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并应在扉页标示资质证书及设计人员名单;多单位合作的,应标示所有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及设计人员名单。2.4. 装订要求2.4.1. 不应将文本、图纸、附件合并装订。2.4.2. 文本、图纸可合并或分册装订,具体页面规格按照批准部门要求。如无特别要求,宜采用 A3 幅面合并装订。2.4.3. 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研究可合并或分册装订,具体页面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