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程序,加强公文审核和协调,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 年 8 月 24 日发布、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 1996 年 5 月 3 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文是党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办理通常指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发文类型主要有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包括函件)等;收文类型主要有上级部门文件、学校下发文件和业务主管部门文件(包括函件)等。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二章 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六条 由校领导组成公文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发和阅批。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学校党政机关公文的正常运转,并指导校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八条 校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检查和审核;办公室主任负责上报公文内容、格式等的修改、审核;由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公文草拟。 第三章 行文规则第九条 校属各单位向学校的上级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请示工作、报告情况等,按上行文要求办理校发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要同时多头报送;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发文字号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编制。不得越级向上级部门请示和报告工作。第十条 涉及对学校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任免人员,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以学校名义办理下发文,发文字号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编制。第十一条 与学校平级单位,或不相隶属单位,或有业务上的主管和被主管关系的非平级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学校名义正式办理函件。第十二条 属于校属各单位职权范围内重要工作(非一般性日常事务)的开展,且发文有存档价值,应当由本部门自行办理平行文,但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发,发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