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第七稿)第一条 为了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和拆迁秩序,切实维护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下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未经征收程序,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拆迁事务所(下称征拆机构)负责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务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物价、财政、公安、监察、建设、民政、农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从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