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 矿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 号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 号)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 15 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解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产煤市(地)、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二 OO 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 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 3 个(含 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 5 个(含 5 个)以 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一) 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 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 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 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 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 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