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集资新建高层住宅楼分配办法为解决和改善教职工的住房条件,根据市发改投发﹝2009﹞415 号《关于下达西安市 2009 年第一批新增单位职工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精神,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中校区集资新建三栋高层住宅楼,新建住房为保障性经济适用房计划
根据西安市房改政策以及西安市房改委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分配原则第一条 本次教职工集资新建高层住宅楼的分配本着改善在职教职工的住房条件为目的,坚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教职工集资建房只能以自住为目的,依据本人和夫妻双方住房条件参加本次集资房分配
第二章 分配范围和条件第二条 我院在职教职工(含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的教职工),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本次集资房分配:(一)夫妇双方均没有在各自单位购买(含以标准价、成本价、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形式购买的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购买或租住(含以标准价、成本价、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形式,如:我院院属各家属区、市政府、市房地局和教育局的家属区以及明德门安居工程等住房)公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下列面积标准:院级、正高级职称 105m2;处级、副高级职称 85 m2;科级、中级职称及其以下人员 65m2,在按政策退还原住房后也可参加本次集资建房
(三)我院由教育局和原学校统一组织购买明德门安居工程住房的教职工,不论住房面积大小,在按政策退还原住房后也可参加本次集资建房
(四)新分配来我院工作的教职工须见习期满且转正并符合第二条第(一)或第(二)(三)款条件
(五)离异教职工离婚前在我院未享受福利分房,或离婚前在配偶单位虽享受过福利分房但离婚后所住公有住房归配偶所有(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为准)者
离异教职工办理离婚手续的截至时间为 2009 年 8 月 12 日
第三条 申请参加本次集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