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 (2009 年 10 月 16 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 年 11月 19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 年 11 月 26 日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房屋登记工作
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管理房屋登记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本市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和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记载事项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第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为 15 日
在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
公告期限届满前,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第八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