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立法的时机、模式与难点 在立法时机上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即有无急切的立法需求、是否具备满足立法需求的条件和能够满足立法需求的程度
在立法模式中要抉择个别立法与整体立法、概括性立法与规范性立法
当前存在的立法难点及对策是适用范围的扩展、退休年龄的确定、和禁止“退保”的发生
一、立法时机的抉择 社会保险立法时机的抉择有三方面的因素需要考虑:其一是否有急切的立法需求
其二是否具备了满足立法需求的条件
其三在何种程度上满足立法需求
社会保险立法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项更具调整未来社会关系的立法,或者说是一项更多涉及人们未来需要的立法
这可以从社会保险的五项内容中得到证明:养老保险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必然性但对全体社会成员并不都具有现实性,且人们千百年来更习惯于“养儿防老,积谷防饥”
老年的事由自我掌控并自行解决,而不是依凭于法律转移至社会;工伤保险与疾病保险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现实性却对全体社会专员并不具有必然性,尤其不具有现实必然性;生育保险与全体社会成员相关但只与部分社会成员直接联系,且由于长期以来把生儿育女看成是个人与家庭份内的事,社会成员一般不从社会保险层面加以认识;失业在社会成员身上发生的可能与频率呈上升趋势,但对于全体社会成员来说仍然只是或然的和未来的
这些因素决定了社会保险立法受到社会成员先天性关注欠缺的影响
一方面,社会成员在人生旅途中的“短视”使之不易为未来做出充足的准备,尤其是这种准备本身只存在于法律上时
同时,现实生活的紧张与压抑也会迫使社会成员倾力对付日常生活的“开门七件事”,无暇甚至无力“深谋远虑”
这从管仲的“仓廪实则知礼节” [1]、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都能得到印证
[2]事实上,也只有当人们“今朝有酒今朝醉”后,才有可能“明日有事今日忧”
这也正是马克思所发现的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