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五大亮点解读亮点一: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妥善解决【案例回放】高级工程师蒋乃群自 1962 年开始在大型国有企业南京汽车厂工作,1989 年以“停薪留职”方式离开南汽,成了淘金深圳的新移民
几经辗转,他于 1995 年应聘到深圳一家民营企业,直到 2002 年 4 月 7 日正式退休
接下来的事出乎蒋乃群意料,深圳和南京两地社保局都拒绝向他支付养老金
深圳市社保局表示:根据深圳市有关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而蒋乃群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 7 年
南京市社保局的理由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蒋乃群应在深圳领取养老金
因为蒋乃群辞职多年,南京已没有他的社保账号,而且已过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蒋乃群无法理解:“我在国企干了 30 年,一直缴纳社保金;又在民企按规定缴纳 7 年社保
一辈子缴社保金,合起来总共缴了 37 年,怎么临退休了倒没有退休金
”蒋乃群走上 7 年上访和诉讼之路,打官司都以败诉告终
2008 年 11 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派人找到蒋乃群,作为特事特办,从 2009 年 1月 1 日开始,蒋乃群可每月从南京社保局领取 1500 元养老保险,并享受医保待遇
【新法解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 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38 号)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