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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制建设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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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本章学习要点】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物业管理法的概念及立法的进程,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以及确立的基本制度,掌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涵,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熟悉物业管理制度的内涵和分类,了解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熟悉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第一节 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一、物业管理法的概念及在我国的立法概述物业管理法是调整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业管理关系是指人们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广义的物业管理法,包括了对物业管理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法律规范,不但包括宪法规范、民法规范、经济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等,还包括国务院以及中央各部委颁布的条例、规章、规定、各地方人大和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等。狭义的物业管理法,一般理解为规范物业管理的某一个具体法律文件,目前在我国法律层次最高的物业管理法是 2003 年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我国目前尚未有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专门规范物业管理的法律,狭义上的物业管理法,就是指《物业管理条例》。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以前,我国物业管理的立法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1.立法层次低。国家制定的物业管理政策主要体现在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法规中。 2.地方立法活跃。自从 1994 年 6 月《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之后,全国相继有一大批省、市制定了物业管理的地方法规。 2.立法不平衡、不统一。由于各地的物业管理发展不平衡,形成了立法的不平衡。现有的地方法规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规定不统一,甚至相差较大。存在以下立法缺陷:(1)立法滞后。传统的房屋管理局限于房屋修缮,管理对象限于公有房屋。我国物业管理立法近年才开始,而物业管理的实践则早在 80 年代中、后期就有了一定的发展,立法显然落后于实践。(2)物业管理法规体系不协调、不配套。表现在:① 在房屋管理的历史和现实中存在二种管理模式,即行政管理模式和企业化管理模式。与此相适应,对房屋管理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也不统一。②地方性法规与全国性法律、法规不协调。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尽管是以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为前提的,但大部分已突破了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③地方性法规彼此之间也不一致。由于在法制建设上存在以上特点和缺陷,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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