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色旅游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 中办、国办印发《2004-2010 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红色旅游稳步发展,各项规划目标基本实现,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推动红色旅游发展中,各地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充分发挥先进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红色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经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并拟在今年召开的“全国红色旅游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各地要按照《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认真做好评选工作,并于 3 月 25 日前将推荐评选名单和简要事迹材料及时报送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特此通知。联系人:张 岩 01065201620 徐志松 01065201633 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所在地的省、市、县党政机关;列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的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开展红色旅游工作突出的其他工作机构。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所在地的省市县党政机关、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其红色旅游景区的在职干部职工、旅行社经营人员以及从事红色旅游研究、宣传推广工作的相关人员。(二)表彰名额按照鼓励先进、统筹兼顾、侧重基层的原则进行名额分配,计划表彰 100 个左右的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100 名左右的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见附件)。各地红色旅游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认真审定上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中,基层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比例不低于 70%。二、评选条件(一)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非景区单位:1、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红色旅游。加强红色旅游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红色旅游协调(领导)机构,有专门协调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开展红色旅游工作;2、制定出台一系列鼓励红色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一整套红色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