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5749—2005代替 GB 5749-198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发布××××-××-××实施前 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与原标准(GB 5749-85)比较有以下主要修改:水质检验项目由原 35 项增加至 107 项,其中:1.微生物学指标由 2 项增至 6 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等 4 项;2.饮用水消毒剂由 1 项增至 4 项,增加了氯气、氯胺、臭氧、二氧化氯等项;3.毒理学指标,无机化合物,由原 10 项增至 22 项,并修订了砷、铅、镉、硝酸盐、四氯化碳等限值;4.毒理学指标,有机化合物,由原 5 项增至 53 项;5.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 15 项增加至 21 项,并修订了浑浊度限值;6.放射性指标仍为 2 项,但修订了总 α 放射性限值。原标准中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删除,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增加了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管理内容。附录 A 资料性附录可在水质评价时参考。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砷、微囊藻毒素-LR、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 4 项指标延至 2007 年 1 月起执行本标准。砷的限值在执行本标准之前仍执行原标准的 0.05mg/L 限值。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同时废止。本标准于 1985 年 8 月首次发布,2005 年 12 月第一次修订。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 鄂学礼 陈昌杰 陈西平 张 岚 陈亚妍蔡祖根 甘日华 申屠杭 郭常义 魏建荣 宁瑞珠 刘文朝 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 林少彬 刘 凡 姚孝元 陆坤明 陈国光 周怀东 李延平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相关的卫生要求及水质检测。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