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办法神东〔2015〕36 号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 号)和《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 2011〕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神华集团公司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与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业务内容本办法用于规范公司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关键名词术语解释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 业务管理原则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煤矿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要求不同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五条 适用范围、适用人员或适用情况等(根据该制度所规范业务的管控力度,明确制度的适用范围,说明该项制度是否需要各分子公司按此严格执行,或需要各分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
)所有生产矿井要按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
所有矿井“六大系统”的基本建设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
“六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六条 管理模式公司是综合指导、协调、管理“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责任主体;矿井是具体建设、完善、使用、维护和管理“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
公司总经理、各矿井负责人是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业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