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十矿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控制风险,防范事故,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和能力,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健康,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平煤股份十矿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含各类用工形式)。第三条 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因违犯本规定受到相应处罚(或处分)的应记入本人安全档案。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应提交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第四条 坚决遏制各类不安全行为。矿要建立健全不安全行为人员管理台帐。因不安全行为参加学习班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不安全行为人员 12 个月内未再次出现不安全行为,且出勤正常、表现良好,矿根据情况予以返还因不安全行为对其进行的罚款。第五条 严格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各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及时登记《隐患排查整改台账》,按照“五定”(定时间、定标准、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四签字”(隐患区队(工厂)、业务科室、战线领导、安全部门)的原则落实整改,确保隐患闭环管理;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不安全行为,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停运或停止作业,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六条 安全管理相关罚款,须填写四联单,一份交责任单位(或个人)、一份交工资(企管)部门、一份交财务、一份留存。第七条 矿建立安全基金账户,各类安全罚款统一纳入安全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安全奖励。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材料、产品、工具、设备、设施存在的危险因素。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条件、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状态和危险因素。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包括安全第一思想不牢、安全意识淡薄和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的缺失、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等。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分级分类(一)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和整改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