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监理的内容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约定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 (二)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 (三)协调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工作关系
第六条 监理企业可以和建设单位约定对通信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期阶段)实施监理,也可以约定对其中某个阶段实施监理
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设计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协助建设单位选定设计单位,商签设计合同并监督管理设计合同的实施; (二)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设计方案的选定; (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设计和概(预)算,参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会审; (四)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材料的招标和订货
第八条 施工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