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电器设计的相关规范旅馆电器照明:条文参见 JGJ/T1692《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1, 1--3 级旅馆照明宜选用显色性好的白炽灯,低压卤钨灯和稀土节能荧光灯光源,4 级及以下旅馆可选用荧光灯光源
2, 门厅照明应提高垂直照度,并宜随室内照度(受天然光影响)的变化而调节灯光或采用分路控制方式
门厅照明应满足客人阅读报刊所需要的照度要求
3, 旅馆内建筑艺术装饰品的照度选择可根据下述原则:当装饰材料的反射系数大于 80%时,为 300 勒(克斯);当反射系数在 50%--80%时,为 300—750 勒(克斯)
4, 大宴会厅照明应采用调光方式,同时宜设置小型演出用的可自由升降的灯光吊杆,灯光控制应在厅内和灯光控制室两地操作
5, 设有舞池的多功能厅,宜在舞池内设置宇宙灯,旋转效果灯,频闪灯等现代舞用灯光及镜面反射球
舞池灯光宜采用计算机控制的声光控制系统,并可与任何调光器配套连机使用
6, 设有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的多功能厅照明,当采用热辐射光源时,其照度不宜大于 500勒(克斯)
7, 酒吧,咖啡厅,茶室,牛排餐厅等照明设计,应采用低照度并可调光,在餐桌可以配以电烛型台灯,但在收款处应提高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水平
8, 屋顶旋转餐厅的照度,在观景时不宜低于 0
5 勒(克斯)
9, 旅馆照明灯具宜选用下射灯
当厅室高度超过 4 米时宜配有大型建筑组合灯具
餐厅和多功能厅的布灯应结合建筑分隔使用的特点
10,等级标准高的客房可不设一般照明,客房床头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客房的通道上宜设有备用照明
11,客房照明应方式不舒适眩光和光幕反射,设置在写字台上的灯具亮度不应大于 510坎(德拉)/米²,也不宜低于 170 坎(德拉)/米²
12,客房穿衣镜和卫生间化装净的照明,其灯具应安装在视野立体角 60º 以外(即以水平视线与镜面相交的一点为中心,半径大于 300 毫米),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