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电器设计的相关规范旅馆电器照明:条文参见 JGJ/T1692《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1, 1--3 级旅馆照明宜选用显色性好的白炽灯,低压卤钨灯和稀土节能荧光灯光源,4 级及以下旅馆可选用荧光灯光源。2, 门厅照明应提高垂直照度,并宜随室内照度(受天然光影响)的变化而调节灯光或采用分路控制方式。门厅照明应满足客人阅读报刊所需要的照度要求。3, 旅馆内建筑艺术装饰品的照度选择可根据下述原则:当装饰材料的反射系数大于 80%时,为 300 勒(克斯);当反射系数在 50%--80%时,为 300—750 勒(克斯)。4, 大宴会厅照明应采用调光方式,同时宜设置小型演出用的可自由升降的灯光吊杆,灯光控制应在厅内和灯光控制室两地操作。5, 设有舞池的多功能厅,宜在舞池内设置宇宙灯,旋转效果灯,频闪灯等现代舞用灯光及镜面反射球。舞池灯光宜采用计算机控制的声光控制系统,并可与任何调光器配套连机使用。6, 设有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的多功能厅照明,当采用热辐射光源时,其照度不宜大于 500勒(克斯)。7, 酒吧,咖啡厅,茶室,牛排餐厅等照明设计,应采用低照度并可调光,在餐桌可以配以电烛型台灯,但在收款处应提高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水平。8, 屋顶旋转餐厅的照度,在观景时不宜低于 0.5 勒(克斯)。9, 旅馆照明灯具宜选用下射灯。当厅室高度超过 4 米时宜配有大型建筑组合灯具。餐厅和多功能厅的布灯应结合建筑分隔使用的特点。10,等级标准高的客房可不设一般照明,客房床头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客房的通道上宜设有备用照明。11,客房照明应方式不舒适眩光和光幕反射,设置在写字台上的灯具亮度不应大于 510坎(德拉)/米²,也不宜低于 170 坎(德拉)/米²。12,客房穿衣镜和卫生间化装净的照明,其灯具应安装在视野立体角 60º 以外(即以水平视线与镜面相交的一点为中心,半径大于 300 毫米),灯具亮度不宜大于 2100 坎(德拉)/米²。当用照度计的光检测器贴靠在灯具上测量,其照度不宜大于 6500 勒(克斯)。邻近化妆镜的墙面反射系数不宜低于 50%。卫生间照明的控制宜设在卫生间门外。13,客房内插座宜选用两孔和三孔安全型双联面板。当卫生间内设有 110/110V 刮须插座时,插座内 220 伏电源侧应设有安全隔离变压器,或采用其他保证人身安全的措施。除额定电压为 220 伏以外的各种插座,应在插座面板上标刻电压等级或采用不同的插孔形式。14,卫生间如设置红外或远红外装置时,其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