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筹经费研究生商业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说明自 2006 年 9 月 1 日,学校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部分自筹经费研究生统一办理医疗保险事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说明如下:一、保险期:自 2006 年 9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 24 时止(新生从入学之日(9 月 10 日)起承保)二、保费来源: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商业保险根据自愿原则,由自筹经费研究生自愿报名参加保险;保险投保费每人 30 元/年,参保同学个人出 10 元/年,学校研究生工作部为每位参保同学提供补贴 20 元/年。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障项目每年赔付限额备注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 30000 元意外残疾保险金根据伤残鉴定确定赔付比例疾病身故保险金10000 元意外医疗保险金3000 元0 免赔额,按 80%赔付住院医疗保险金50000 元*根据下表按级距分段赔付*(1)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 30000 元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 30000 元为限。(2)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 10000 元给付身故保险金。(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 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 3000 元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4)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保规定的可报销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等)合理的医疗费用,按(表一)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 50000 元为限:(表一)级数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给付比例11000 元及以下部分50%2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部分60%3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部分70%410000 元以上至 30000 元部分80%530000 元以上部分90% 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