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 年—2020 年)》 2005-12-22 07:42:08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2000 年国务院批复的《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 年-2010 年)》,在一定时期内对指导济南的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济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济南市的行政区划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模等许多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山东省委省政府对济南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需求,迫切需要为城市长远发展确定新的目标,拓展新的空间,构筑新的结构,提供新的支撑。济南市人民政府适时提出了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申请。根据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建规函[2003]255号)的指示精神,编制《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 年-2020 年)》。 第 2 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和实施本规划。本规划为市域城乡建设发展和规划区土地使用及各项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县(市)城镇总体规划的制定和规划区内各项规划的制定,须遵循本规划。 第 3 条 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个统筹”,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按照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的要求,注重市域的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注重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的要求;注重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促进城市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外延式向内涵式的转变,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 4 条 规划原则 (1)坚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协调好济南发展与区域发展、城市与周围县(市)的关系,优化人口、资源、空间布局结构,促进城乡区域的协调发展。 (2)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以资源保护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自然保护区、山林绿地、重要生态功能区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制,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 (3)坚持公平和谐的原则。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合理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布局。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倡导公众参与,实现区域公平、城乡公平、个体公平和代际公平。 (4)坚持资源节约的原则。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