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位于保险地点内,被保险人所拥有并对其负责,且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列明的保险财产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一)位于地上的建筑物,如办公楼、煤炭洗选车间、主副斜井机房、设备维修车间、仓库等;(二)位于地上的矿用和通用设备,如煤炭勘探设备、井巷施工设备、采矿设备、通风安全设备、矿用电气设备、煤炭洗选设备、矿用运输设备、压缩分离设备、加工化验设备、工程建设设备、动力设备等; (三)位于地下的矿用和通用设备,如井巷施工设备、采矿设备、支护设备、提升储运设备、通风安全设备、矿用电气设备等;(四)存放在保险地点内的金库或保险柜中的现金。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 有价证券、票据,以及文件、档案、账册、图纸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 土地、土地价值、动物、植物、微生物、农作物;(四) 照相摄像器材及珠宝、古玩等贵重物品;(五)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六)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七) 任何工程、道路、隧道、工作面、边坡、竖井、下斜面、上斜面、采矿场;(八) 各类矿物和煤炭、露天矿石或露天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矿石的存货、产成品及精矿的存货等;(九) 处于遥控运行状态下的遥控设备和机器;(十) 处在未支撑加固顶板下的地下财产;(十一) 使用中的钻进设备; (十二) 尾矿坝、用于保存尾矿的任何建筑结构以及其中放置的其他财产;(十三) 路基平整、开挖和回填的费用;(十四) 未完工的工程及建筑物;(十五) 被保险人已放弃的地下财产。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即雷电、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水灾、洪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二)意外事故,即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突发性透水、冒顶、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其他爆炸、提升脱钩、跑车、火灾以及抢劫盗窃等。第五条 当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因此而产生的以下费用也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保险事故的蔓延,采取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