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罚办法1、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类产品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工序质量,促使全体员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质量意识,认真执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杜绝或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处罚细则:2
1、公司各类产品生产过程首件和首批必须送验,凡未经首检的产品不准批量(>200 件)生产
操作者必须取得检验员判定合格的首件之后才可以进行批产
如不按规定执行首检程序给予操作者罚款 10 元/人次,如果所加工生产的产品或其附件造成成批报废和返工,一切责任应由操作者承担
给与当事人罚款 30~50 元/人次
该操作者的直接上司负领导责任与当事人一起处罚
2、生产过程中如若首件或首批不合格,而检验员未能及时检出所造成的成批报废和返工产品,检验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如属于外观质量不合格则按检验员承担 60%,操作者承担40%计算;如果如属于通过测量手段反复检查不合格则按检验员承担 80%,操作者承担 20%计算,给与当事人罚款 20~100 元/人次
3、如生产过程中操作者的首件或首批加工合格,因检验员错检/错判为不合格而造成的停产或操作者按错加工所造成的废品或返工,检验员应负全部责任
每发生一次错检/错判给与检验员罚款 20 元
4、正常情况下,检验员应该在操作者送检首件后 15 分钟内回复操作者是否可以生产或待判等信息,如发生因检验员工作失误造成的影响生产效率给与检验员罚款 10 元/次
5、首件或首批虽经检验合格,但在应该检验频次(不超过 2 小时)之内所加工过程中,由操作者的失误导致报废和残次品时,操作者应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需按报废金额(销售价格)的 20%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6、在加工过程中,由操作者的失误导致报废和残次品时,操作者应将其及时放入红箱子中,若发现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