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医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中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建立每日晨检制度
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岗,待査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建立健康档案,收录本単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健康状况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餐饮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师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分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餐饮从业人员在岗期间的每年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小时
餐饮从业人员应当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估考核,取得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培训合格证明到期前个月,应当重新参加评估考核
、建立餐饮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本单位上述入员的培训日期、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师资人员、是否参加评估考核及考核结果等内容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培训合格证明,全面负责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制订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
、制订从业入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査,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制订食品安全检査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并做好检査记录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査食晶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建立食品安全检査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