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潢川县工伤保险所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公务行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行政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向工伤保险所咨询有关工作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自己的岗位责任履行告知义务的制度。第三条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要求工伤保险所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或者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业务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处理并回复服务对象(包括告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制度。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伤保险所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公共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机构指工伤保险所。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工伤保险所工作人员和聘请人员。本办法所约束的对象或者行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首问首办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㈠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服务热情,礼貌待人。㈡谁主管,谁负责,一次告知,不推不拖。-2-㈢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责内必管,办事必结。㈣程序合法,内容合理,方式合情,文明审计。㈤爱岗敬业,注重效率,体察实际,客观公正。第六条工作人员应当明确自身岗位职责,熟悉所内业务分工和流程;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服务思想;接待或者接听咨询时,应当遵守规定的礼仪规范。第七条接受服务对象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包括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和机构首位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或者办理某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机构,分别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机构。第八条对服务对象的咨询,首问责任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以下职责:㈠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全部内容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咨询事项,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㈡对不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但属于本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负责指引其与经办人员联系;遇到经办人员外出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尽快给服务对象以答复;㈢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但岗位职责不明的事项,应当会同与该职责相关的工作人员一起做好解答工作,相关人员不准推托责任或者敷衍;没有明确的与该职责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尽已所知予以说明,不准推托责任或者敷衍;遇到双方对政策理解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