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基本特征概念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
股东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信用基础人合性人合性兼资合性注册成立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 年修订)
出资人数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由五十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企业要求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同有限责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转 让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作 价 出资
不可使用劳务、信用、特许经营权等出资
注册资金《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2013 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不同行业的法规可能有不同规定,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经营运行行为依据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